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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申请执行孟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行,孟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行,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83061477-3。代表人周厚鑫,男,行长。被执行人孟宪德,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行申请执行孟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29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