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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玉文、刘宝林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文,刘宝林,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0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薛家湾镇和谐小区。法定代表人杨献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玉文,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中路健民巷东43号。被执行人:刘宝林,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前巷19号1排3号。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1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开发区沙镇准格尔中路东、经七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经理。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玉文、刘宝林、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院依据〔2016〕内06执212号执行裁定书将〔2016〕内06执212号案件制定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6〕内06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平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田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