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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初1169号原告:孙某甲。被告:杨某,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29日生男孩孙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孙某丙。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29日生男孩孙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5月原、被告一起到天津打工,2012年7月被告在天津打工时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次找寻未果,被告至今无音信。上述事实,主要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生有一子,但婚后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已近四年,不尽夫妻义务,原告提出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婚生子孙某乙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孙某丙。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光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思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