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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兰与被执行人于秀军清淞(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兰,于秀军,清淞(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兰。被执行人于秀军。被执行人清淞(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