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兰与被执行人于秀军清淞(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兰,于秀军,清淞(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兰。被执行人于秀军。被执行人清淞(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