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朝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朝豹,于浙江省瑞安市,杭州朝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2月20日因赌博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天。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孙鹏程、徐声宏,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朝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书记员胡萍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朝豹及其辩护人孙鹏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林朝豹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以杭州朝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朝助公司)的名义,开设“朝助创投”P2P网贷平台(网址www.czwvc.com),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23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133万余元已归还。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朝豹关闭上述网贷平台并遣散公司员工后逃匿,直至2015年4月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被抓获。期间,被告人林朝豹归还投资者人民币17万余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朝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朝豹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认为被告人林朝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前后归还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林朝豹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林朝豹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以杭州朝助公司的名义,开设“朝助创投”P2P网贷平台(网址www.czwvc.com),以高利息外加投资奖励,且保障本息为诱饵,通过网络宣传推广,采用发标的方式,非法吸收被害人程某、陈某甲、张某甲等35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611万余元,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借贷给他人。上述网贷平台开设期间,部分被害人共计提取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32万余元。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朝豹因资金链断裂,关闭上述网贷平台并遣散公司员工后逃匿。在逃匿期间,被告人林朝豹通过他人归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17万余元。综上,被告人林朝豹非法吸收被害人程某、陈某甲、张某甲等35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611万余元,造成被害人程某、陈某甲等21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无法追回。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林朝豹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游某甲、程某、陈某甲、倪某、游某乙将、蓝某、朱某、戴某、蔡某、任某、贾某乙、潘某、陈某乙、郑某、祝某、宋某、孔某、何某、曹某、平某、龚某、鲍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白某、申某、张波的陈述,以及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付款凭证、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明上述被害人在“网贷之家”、“网贷之星”等网站上看到“朝助创投”的宣传介绍后,在该P2P投资借贷平台参与投资的时间、金额、损失等情况。2、证人贾某甲、王某、杨某的证言、财务报表、工资表,证明其三人是杭州朝助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通过发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放贷,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朝豹关闭公司网贷平台并遣散公司员工。3、证人李某的证言、融网P2P网络借贷系统模板定制开发合同,证明其是福建众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为杭州朝助公司定制开发了融网P2P网络借贷系统,并无偿维护到2014年10月份左右。4、证人邱某、虞某的证言、詹应曦电话记录,证明邱某、虞某、詹应曦在杭州朝助公司开设期间向该公司借款的情况,邱某先后两次借款并已归还,虞某借款三、四次均已归还,詹应曦借款两次,第一次借款已归还,第二次借款60万元尚未归还。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林朝豹个人及杭州朝助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情况。6、朝助创投投资人员情况汇总表、调取证据清单、服务器后台数据、网站数据,证明被告人林朝豹吸收被害人程某、陈某甲、张某甲等35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611万余元,部分被害人已提取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32万余元,以及造成被害人程某、陈某甲等21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事实。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朝豹处扣押相关物品,以及被告人林朝豹在逃期间通过他人归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17万余元的事实。8、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杭州朝助公司名称、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林朝豹的事实。9、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林朝豹的身份、劣迹,以及其被动归案的情况。10、被告人林朝豹的供述在卷。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朝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本院查明的金额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朝豹在案发前后已归还部分资金,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朝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朝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林朝豹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余 梅人民陪审员  周福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方舟附涉案被害人名单:何增民、杨沈开、李洪亮、李华、王成元、张言平、吴昌德、张文良、朱恒亮、汤彬彬、张旭东、李刚、汪兴玖、李成彬、段辛道、黄承义、王枫、张浩、吕三军、贾文治、王海燕、杨洪森、陈国栋、高鹏、安德寨、徐一淳、刘联联、邹洪东、连建伟、吕新雪、沈亨达、张秋钧、林晖、刘用涛、林仕彬、杜伟杰、王锡阳、陈德州、徐国城、蔡炳贤、尤聪志、林良地、郭鸿华、陈伟明、刘秋平、陈小强、葛军华、张永坚、崔金华、宦卫东、邹雯、王世明、谢维卫、陈秀英、张伟、林文英、何琼、罗丽雅、姚月开、秦帆、李嘉惠、徐飞书、吴飞勇、周智穗、邓健晋、戴捷颖、王昱、陈韧、杜爱萍、陈文宁、吴天晖、刘舜、戴碧霞、谢伟志、林国荣、黄武鑫、黄锦良、黄丽刁、林安莎、黄国凯、刘贤昌、沈景祥、高秀辉、张剑雄、彭明、孙裕荣、陈春敏、曾志鸿、吴炼、张祥、许行洲、郭昱廷、梁海波、郑嘉余、蔡宝盛、王加杨、唐林静、黄柳明、谢奕、刘钢求、杨威、陈利丽、覃艳宜、黄贵兴、马进喜、杨荣荣、韦天化、路言琴、张未鸣、庄志环、胡志刚、陈博、凌家兴、何伟选、徐有松、房晓蕾、黄丽聪、李林峰、唐飞强、王永强、姚选民、王晶晶、周阳、宋应召、宋慧琦、付国胜、韩锡禄、万景宇、田立、刘守峰、孙文华、孔林波、郑为、潘龙瑞、鲍兴志、丁文、彭萍萍、姚胜超、王志超、石显兵、李玉明、付平、王美斌、刘佳、袁韬、郑霞、杜娟、周浩龙、赵剑冰、邱阳旭、尹珍利、潘文斌、戴平、田勇、周小伟、张洁、张加健、陈波、叶承志、管於康、喻晨、周福建、杜清秀、蔡俊峰、陆昕琳、袁磊、李志刚、宋莹、何中其、王加锋、邹耀东、张晓夏、崔志华、王惠良、李立风、季凯、冯美华、叶和平、蔡亚云、王国强、纪锡志、赵飞飞、邹景玉、蔡开南、廖茂林、李超、刘靓、张雷、涂景斌、桂湘云、熊银银、邓雪林、唐志远、王秀权、李春华、陈康、赖祖有、乐剑斌、张金玲、郑晓凯、陈小鹏、朱作军、范真、陶晶、王建伟、单珊、贺昕、吴文新、孙东海、左成国、王磊、吴宝茹、成涛、王春华、贾戎、周波、范恩正、孙美宗、李文明、杨常亮、陈国花、张波、丁蕾、李兴洋、王建基、申志雄、卫国杰、白建刚、董猛、王翔、王磊、肖勇、吴晓东、潘亚明、靖立、刘峰、孙刚、张静飞、鲁毅、管章华、赖娟、余朝阳、姚阿根、钟雪麟、夏星、陆启斌、虞智伟、张宏、马继诚、高雯、祝捷、曹勇、蒋明才、魏小兵、黄莎、张勤、罗玉冰、陈斌、黄灵霜、朱韬宇、李旭、李科峰、张冰、扈佳琦、郭巍、白景琦、王红、栾利民、刘巍、刘新娥、林敏、殷铖君、黄波、王德玮、罗荣、方文婷、蓝先银、付光晖、刘小华、张宗信、许菊珍、胡益芳、戴持丰、柳红建、刘美林、祝友成、宋文君、钱丽玲、许益剑、郑庆玲、游小将、游兆威、韩爱女、朱维燕、吴乐萍、倪肖君、倪丹文、刘一帆、项小丽、项国华、吴海平、马文博、赵蕾蕾、叶伶俐、贾益珍、任会利、蔡斌斌、吴叶锋、徐利民、金坚、鲍小波、龚江明、肖连生、徐凤丹、徐小祥、丁幼钧、马春光、蒋向宁、侯松海、谢洪占、杨建龙、戚欢兴、刘凤子、程瑶、李衍峰、芮保才、王文聪、沈永根、曹佳浩、吴国强、朱建根、万菲强、王荣英、葛骏、刘小松、汪晓平、朱小波、周萌、邱朝洁、汤知源、蔡毅、姜小军、王菁、张旗、徐甲、陈媛婧、胡伟斌、朱冰、凌霞、邵丹、游影秀、XX、丁涛、孙坤、程远、何红云、孔祥尧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