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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9幢610室。法定代表人葛善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