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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忠庆、汤小红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黄忠庆,汤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忠庆,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小红,女,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忠庆、汤小红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0113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912.7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忠庆、汤小红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