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柳军伟与赵改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军伟,赵改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柳军伟,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改能,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柳军伟申请执行赵改能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本院(2016)豫0184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 平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超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