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丙三与周晓竑、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丙三,周晓竑,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210-1号原告何丙三。被告周晓竑,系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汪永红。被告湖北向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向往公司)。地址:赤壁市城北花园14栋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胡永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丙三诉被告周晓竑、汪永红、向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向往公司名下房产1至3层(房屋产权证号:赤2014B0051,土地证号:国用2012第18**号)。现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查封被告向往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2第18**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向往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2第18**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大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