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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与刘承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刘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鲁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承伟,男,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居民,原住章丘市白云湖镇牛家码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承伟在外打工,执行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承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商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承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