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苟顶琼与攀枝花市丰磊工贸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杨和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顶琼,攀枝花市丰磊工贸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杨和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988号原告苟顶琼,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丰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正聪,该公司经理。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全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和彬,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顶琼与被告攀枝花市丰磊工贸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杨和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苟顶琼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顶琼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顶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苟顶琼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