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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杜桂花与孙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花,孙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977号原告:杜桂花,居民。被告:孙昌海,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桂花诉被告孙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桂花诉称:2013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又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了利息;后被告又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上述款项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孙昌海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桂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