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海棠与昌邑市昌富纺织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棠,昌邑市昌富纺织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棠。被执行人昌邑市昌富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立壮,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付亦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棠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昌富纺织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方子德审判员 孙方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