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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与杭州富阳如标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杭州富阳如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法定代表人戴钰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如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标。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5]3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富土罚[2015]3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如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经批准同意使用春建乡下俞村集体土地1334平方米营建制沙场(富土临字第001号临时用地许可证),2015年4月动工建设,该单位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春建乡下俞村集体土地营建制沙场,其超占土地面积为696平方米,超占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313.8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26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209平方米,林地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6平方米;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13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80平方米,林地55平方米;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2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林地,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6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267平方米内,非法占用的新建的77.8平方米的建筑物,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429平方米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3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14728元。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1472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429平方米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3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富土罚[2015]3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429平方米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3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