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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红与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153号申请执行人谢红。被执行人李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94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娜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娜银行存款5691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娜应得收入569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娜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