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胜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市胜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239号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路。委托代理人曹德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承德市胜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钢。原告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胜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34.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