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一江与张亚来、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江,张亚来,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一江,教师。被执行人张亚来,个体户。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罗平,总经理。原告张一江与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张亚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一江房款179000元及利息损失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一山对被告张亚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未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未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