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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雪飞与被执行人李昊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飞,李昊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飞,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昊岩,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雪飞与被执行人李昊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4)吉松松江证字第2636号公证书以及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吉松执证字第6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刘雪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雪飞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昊岩的工资奖金及住房公积金进行执行。故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予以扣留。现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4)吉松松江证字第2636号公证书以及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吉松执证字第60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