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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源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544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德、周丽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源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赵源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