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春华抢劫、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5号张春华:你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9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你系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属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你的缓刑考验期是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而你所犯抢劫、杀人案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不属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改判你为有期徒刑八年。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张中继、刘建平、田欣永和你无视国法,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后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又将不会游泳的被害人推入河中溺死,你们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中继、刘建平、田欣永和你作用相当,互为主从。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中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刘建平、田欣永和你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没有判处,一审法院撤销你的缓刑对新发现的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把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表述为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情形确有不妥,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