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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阿西也诉被告马胜福、马进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西也,马胜福,马进海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64号原告马阿西也。被告马胜福。被告马进海。原告马阿西也诉被告马胜福、马进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15年农历1月,被告马胜福把原告的一条历史通行通道挖断后,又用木头堵住了原告的另一条历史通行道路,后经人调解未果。2014年12月被告马进海把原告通行的道路挖断后用木头堵住,不让原告走。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两被告排除妨害,并对原告的历史通行道路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5张。被告马胜福辩称:2015年5月,我挖断的那一条路原来不存在,是我为了去麦场自己修建的一条路,现我挖断路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014年农历9月马进海挖断路后,我没办法才挖断的,如要我把这条路恢复原状,原告赔偿我新修路的费用。被告马进海辩称:我们从父辈就约定,原告家的水不要在这条路上流淌,但原告让其家的水在这条我们共用的道路上流淌,致使道路冲毁,经人调解未果后,被告就把这条路挖断了,并且原告在这期间没有交一年的水费。现如果原告把自家的水不要流淌到该路上,被告就把道路恢复,但路口被硬化路占了,被告没办法恢复原状。原告提供的五张照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人。原、被告所用的巷道是原、被告几家人共用的一条历史巷道,由于原告家的水流淌在了此巷道,致使巷道被冲毁,被告马进海要求原告家的水不要再往巷道里流淌,经人调解未果,被告马进海就挖断了共用的巷道。2015年5月被告马胜福挖断了通往麦场的另一条道路。2016年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两被告把原、被告共用的巷道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两被告挖毁通行多年的巷道,阻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对该巷道正常通行的权利,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对历史通行通道恢复原状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胜福和马进海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巷道原状。案件受理费已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