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乐文亚与周亚萍、王定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文亚,周亚萍,王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乐文亚,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亚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定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93号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定国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