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房庆明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庆明,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房庆明。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德军。申请人房庆明申请执行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未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军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