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存兴诉与被告吴天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存兴,吴天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3595号原告陈存兴,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栋,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吴天理,男,1965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存兴诉与被告吴天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尚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存兴的委托代理人黄家栋及被告吴天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存兴诉称,被告吴天理于2009年11月13日以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被告却没有还款的诚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天理辩称,2009年11月12日晚上,陈存兴、吴世屉、吴世鸟、郑某某叫被告吴天理到必利达喝酒,喝酒后我们一起赌博,那天晚上本人输了五十几万,陈存兴赢了40万元,然后写一张借条20万元给陈存兴,故本人算只输了三十几万,陈存兴算只赢了20万元,过后再没有赌博过了。本人欠他这些钱,陈存兴去年、前年都没找本人催讨,只在大前年向本人催讨过一次。本人承认欠他钱,也承认这是赌博的钱。请求法庭依法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属于赌博款,原告主张系民间借贷,并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的户籍证明1份、被告吴天理书写的借条1份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主张该案系赌博款,原告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要求被告在开庭后一个星期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至今仍未提供其报案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案系赌博款。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依法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11月13日,被告吴天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告书写借条一张交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借条兹向陈存兴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此据借款人吴天理2009年11月13日”。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吴天理向原告陈存兴借款200000元,有被告吴天理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天理依法应予偿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吴天理主张该案系赌博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天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存兴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吴天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明煊速录员 陈碰治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