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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8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吴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吴荣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0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114层。负责人佟惠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超,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荥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诉被告吴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全部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