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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夹江永丰光学元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772号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九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144380。法定代表人虞顺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夹江永丰光学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迎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52321448Q。法定代表人王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夹江永丰光学元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华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