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安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5刑初1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安,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岚皋县,高中文化。自2012年10月至捕前系岚皋县城关镇第二小学保安。2016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顺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安及其辩护人周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安在值班时,将该校五年级学生罗某某(女,出生于2004年12月28日)从四楼宿舍叫下一楼,让罗某某为其清洗所泡衣物,承诺给几袋方便面。衣物清洗完毕后,陈安让罗某某到其宿舍(也是值班室)取方便面,当罗某某进入其宿舍后,陈安遂生猥亵之念,便让罗某某将宿舍门关上,被告人陈安对罗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同时将手伸进罗某某衣服内对其胸部进行抚摸,随后又将手由腹部伸入裤内对其阴部进行抚摸。抚摸后,陈安将手取出,问罗某某上几年级,多大年龄等情况,然后再次对罗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将手伸进该罗内裤对其阴部进行抚摸,约两分钟后,被告人陈安从铁皮柜内拿了三袋方便面给罗某某,并嘱咐罗某某“今天这个事情千万莫跟任何人说”。罗某某拿着方便面哭着回到宿舍,将陈安对其侵犯行为告诉了宿舍两名同学,并打电话告知了其父亲。其父亲闻讯后迅速赶到学校向学校领导反映了该情况,并拨打110电话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等。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安及其辩护人对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陈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安在值班时,将该校五年级学生罗某某(女,出生于2004年12月28日)从四楼宿舍叫下一楼,让罗某某为其清洗所泡衣物,承诺给几袋方便面。衣物清洗完毕后,陈安让罗某某到其宿舍(值班室)取方便面,当罗某某进入其宿舍后,陈安遂生猥亵之念,便让罗某某将宿舍门关上,被告人陈安对罗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同时将手伸进罗某某衣服内对其胸部进行抚摸,随后又将手由腹部伸入裤内对其阴部进行抚摸。抚摸后,陈安将手取出,问罗某某上几年级,多大年龄等情况,然后再次对罗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将手伸进罗某某内裤对其阴部进行抚摸了约两分钟。之后被告人陈安从铁皮柜内拿出三袋方便面给罗某某,并嘱咐罗某某“今天这个事情千万莫跟任何人说”。罗某某拿着方便面哭着回到宿舍,将陈安对其侵犯行为告诉了宿舍两名同学,并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其父亲闻讯后到学校,向学校领导反映该情况,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110报警指挥中心于2016年04月10日19时13分29秒接到罗长兵电话报案。19时15分31秒出警;民警10余分钟后赶到城关二小,将被告人陈安带至刑警大队询问。次日将陈安刑事拘留。2、被害人罗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罗某某是岚皋县城关镇第二小学五年级寄宿学生,家住岚皋县城关镇新春村八组。2016年4月10日下午6点左右到学校后,她和同宿舍的李某、曹某在宿舍里玩手机,听见陈安在操场上喊她,她就到陈安值班的门房,陈安叫她把其泡的衣服洗了。她把衣服洗好后,陈安把她叫到值班室的屋里,说要给她两袋方便面。她进到屋里后,陈安打开柜子取了两包方便面给她,并说过来抱一下。她就过去面对面抱了陈安一下就准备走,可陈安不让走。陈安把她抱住亲,并把手伸到她的衣服里面摸她的胸部及阴部,摸了几分钟,陈安没摸了。她就准备走,陈安说再给她一包方便面,陈安从柜子里又拿出一袋方便面给她,又把她抱住亲她,用手摸她的胸部及阴部。过了一会,陈安松手后,她就把方便面拿到哭着回宿舍了。同宿舍的李某和曹某问她为什么哭,她就把陈安抱她、亲她、摸她的事情说了,还说要给她爸爸打电话。李某和曹某两个就陪她在唐老师的办公室,用座机给她父亲打电话说了,她父亲一会就来了。辨认笔录一份,辨认出陈安为猥亵她的人。并附询问录音录像光碟一张。3、书证:(1)岚皋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实:罗某某身体无异常。(2)岚皋县城关镇第二小学与陈安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证实:陈安被岚皋县城关镇第二小学聘用学校保安。(3)被害人罗某某户籍证明一份显示:罗某某出生于2004年12月28日。(4)被告人陈安户籍证明一份显示:陈安1966年10月28日出生。(5)岚皋县城关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陈安无违法劣迹和犯罪记录。4、物证:保安服一套、方便面三袋、方便面外包装袋一个证实:案发时陈安所穿保安衣服,及其作案后给罗某某的方便面。5、证人罗某证言证实:罗某某是他女儿,今年11岁,2016年4月10日17时许,他把罗某某送到岚皋县第城关二小学门口就走了。17时27分,罗某某用09152513525的座机给他打电话说罗某某在宿舍,18时48分,他又接到罗某某用同一座机打的电话在电话里哭着说:“爸爸,刚才陈爷爷(陈安)喊我下去给他洗衣服,我洗完衣服以后陈爷爷说给我方便面,然后就喊我到他屋里去,去了后他摸我还亲我”。他听到这个情况后赶紧到学校领着女儿找到校长说这个事情,校长叫他不要声张,等学校调查。他觉得等学校调查,事情就会不了了之,所以当时就拨打110报警了。罗某某说的陈安是学校的门卫。他要求政法机关对陈安要严惩。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她和罗某某是同班同学,她们一起住在407宿舍。星期天(4月10号)下午到校后,她和罗某某、曹某都在宿舍待着玩手机。后来学校南大门的保安陈安在宿舍楼下的操场喊罗某某下楼去一下,罗某某就下楼了。过了二十多分钟,罗某某一个人回到宿舍,手上拿了几袋方便面,一进宿舍就把方便面摔在床上开始哭,她和曹某问罗某某怎么了,罗某某哭着说,陈安抱她,亲她,还用手摸了其身上和那个地方(指其阴部)。她们一听觉得害怕,罗某某说要给其父亲打电话。她们就陪罗某某到学校管宿舍的唐老师办公室,罗某某给其父亲打电话说了陈安摸其身体的事情。她听到罗某某的父亲说让罗某某莫怕,并说马上就到学校。她们就陪罗某某回到宿舍等罗某某的父亲。过了有七八分钟,罗某某的父亲就到了学校,罗某某的父亲领罗某某找学校张校长去了。陈安以前也喊过她和罗某某给其值班室和宿舍拖过地,还给过她们方便面和火腿肠,没有对她们动手动脚。7、证人曹某证言证实:礼拜天(2016年4月10日),宿舍只有她和罗某某、李某,听见楼下有人喊罗某某下去。罗某某到边上看了一下说陈安喊其有事,她们问啥事,罗某某说不知道,然后就下楼了。大概过了二、三十分钟,罗某某手里拿了几包方便面一下冲进宿舍里,把方便面往床上一扔,就大哭起来。她们就急忙问怎么了。一开始罗某某也不说话,只是埋头哭。她们问了几遍,才抬起头,眼睛很红,说陈安喊罗某某下楼洗衣服,然后喊罗某某到屋里去说给方便面,当罗某某进屋后,陈安说要抱一下,罗某某以为是那种感谢的拥抱,是长辈对晚辈的那种抱,所以就没有拒绝,谁知道陈安抱住不放。并且又亲又摸,摸上身不该摸的地方,还摸下身不该摸的地方。她们问怎么不跑,罗某某说陈安把门锁了,又是抱住不放。然后她们一起给罗某某父亲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她知道陈安以前喊过李某和罗某某给陈安值班室打扫卫生,还有其他女生也打扫过。陈安喜欢喝酒,平时看起来很严厉。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下午七点半左右,罗某带着罗某某找到他,说门房的陈安把罗某某摸了亲了,他就提出先把情况说一下。随后罗某就打电话报警了。陈安是学校的保安,有嗜酒的毛病,学校多次约谈过,陈安自己还写了保证的,学校给陈安安排的宿舍就在南大门门房对面的值班室。陈安从2012年就在城关二小当保安。平时性格还好,就是爱喝酒。以前没有发现陈安有这种坏毛病。他对陈安做的这件事情非常气愤,这么做对学校非常不利,影响了学校的荣誉。现在罗某某的父亲经常找他们学校,要向学校讨说法,如果不给处理好,罗某某的父亲要到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去上访,对社会维稳是一个重大影响。9、证人许某证言证实:陈安是2012年被城关二小聘请的保安,24小时值班,负责看守学校南大门。陈安对学生,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态度都差不多,比较严厉,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学校还是比较满意的。平时喜欢喝酒,学校领导就这个事情多次教育过陈安。10、证人潘某证言证实:罗某某在学校表现还好,比较内向,闷的很,从不惹事,比较听话,没有不良行为,也不爱疯着玩,相对来说比较自律。陈安是学校南大门的保安,平时表现还好,还算尽职尽责,没听说过有什么不检点的地方。陈安出了这个事情,让公安机关处理最好,给学校给学生家长一个交代。1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安作案现场情况。12、办案人员提取的城关二小综合楼大门处监控视频证实:陈安18时26分33秒下楼梯(到操场喊罗某某),18时29分40秒上楼梯。13、城关二小学生宿舍楼道处监控视频证实:罗某某18时29分24秒出宿舍,18时44分59秒回宿舍,18时49分21秒与两个同学一起下楼,18时52分16秒回宿舍。14、被告人陈安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明知被害人罗某某系城关二小五年级学生,不到12岁。在值班及住宿的房间内连续两次抱住罗某某,亲罗某某嘴,摸罗某某胸部、阴部。之后告诉罗某某不要将此事对任何人说。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安猥亵未满12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安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安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平审 判 员 刘祖潮代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