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庆华与陈树仁、楚文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华,陈树仁,楚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华,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树仁。被执行人楚文华。吴庆华与陈树仁、楚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75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树仁、楚文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庆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树仁、楚文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庆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树仁、楚文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庆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李 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