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洁诉被告简义华、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简义华,杨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6号原告张洁,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熊先远,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海鸿小区。系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办事处茅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简义华,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国庆,住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洁诉被告简义华、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 判 长 汪明秀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