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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洁诉被告简义华、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简义华,杨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6号原告张洁,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熊先远,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海鸿小区。系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办事处茅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简义华,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国庆,住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洁诉被告简义华、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 判 长  汪明秀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