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295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曾用名吴某),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