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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景辉申请执行马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辉,马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73号申请人范景辉被执行人马斌斌本院在执行范景辉申请执行马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斌斌已履行(2016)内05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