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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金家伟与李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伟,李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1110号原告金家伟,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杨开军,溆浦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家伟与被告李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建玲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石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6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家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开军、被告李飞及其委托代理人严谋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家伟诉称,2015年6月14日(农历四月二十八)原告与被告李飞经媒人金水莲介绍见面认识,同月23日(农历五月初八)被告与其父亲等一行8人到原告家圆人家,婚事确定后,原告给被告及其亲属(含媒人)打发了9个红包,计人民币26640元,其中给被告1个大红包为22800元,其余8个小红包每个480元,计3840元。另外,原告父母及亲属给了被告7个红包共计2360元。后被告姑姑生病,原告看望给其姑姑、姑父每人400,被告姑姑病逝后原告送祭礼400元。从6月14日与被告见面到被告外出打工前,原告与被告到歌厅唱歌和野外游玩等原告开支了1000元。被告外出打工后,其朋友小孩周岁,被告电话让我送礼金600元。为了和被告的婚姻,原告共花了32000余元。其中给被告本人的礼金29000元。现被告不愿与原告来往,经媒人调解,被告既不肯与我结婚也不肯退还礼金。被告这种以婚姻骗取钱财的行为侵害了我的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婚约礼金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飞辩称,1、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当庭向被告进行道歉;2、被告保留起诉原告名誉损失的诉权,理由是原告在诉状中无凭无据,说被告以婚姻骗取钱财,并在亲友中大肆宣传,并在被告的父亲的微信中说被告骗取钱财,使被告的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原告的诉状所陈述的一切内容,均系赠予不是风俗中和婚姻法解释中的彩礼。所以原告的诉请不符合婚约财产的范围,我们当地的彩礼,应当是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订婚或结婚前所支付的礼金,彩礼的数额较大,而原告诉状中的赠予均系小额,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赠予关系,所以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金水莲介绍于2015年6月相识,后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于同年6月23日,被告及家人共8人到原告家圆人家商量婚事。按习俗,原告给被告及家人打发了9个红包,其中给被告本人一个金额22800元的大红包。圆人家后不久,被告便与家人一同外出务工直至2016年6月原告起诉后才回来,原告认为被告不肯与其结婚便要求被告退还婚约礼金,经媒人金水莲调解不成便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金家伟、被告李飞的当庭陈述、证人金水莲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谓彩礼,通常指婚恋中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按风俗、传统赠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婚约关系中一方给付对方彩礼在法律关系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或附条件的赠与。本案原告金家伟与被告李飞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习惯进行了圆人家礼仪,男方给女方及家人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红包”,女方接收了即可视为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男方给予女方数额较大的红包系属彩礼范畴,故被告辩称该“大红包”不属于彩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现被告李飞不愿意与原告继续交往并结婚,因此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对于原告金家伟主张在圆人家当天给付被告李飞婚约礼金22800元大红包的事实,有证人金水莲当庭证言佐证,虽被告当庭辩称只收到4800元,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当地风俗,圆人家乃当地结婚前较重要的婚俗礼节,男方给予女方红包金额通常超过万,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给付被告李飞婚约礼金22800元的大红包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圆人家当天给付被告亲属等人的小红包,及与被告交往中的人情及娱乐开销,因该费用系原告方与被告人情交往和消费性开支,不属于给付被告结婚彩礼之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称原告故意隐瞒犯罪史,且原告对被告有过名誉损害,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抗辩称原告与其交往期间,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原告方有一定过错,婚约礼金不应全额返还,结合双方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返还原告金家伟彩礼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金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家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 瑛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