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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林涛与支志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涛,支志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810号原告王林涛,男,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文泽鹏,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志龙,男,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涛诉被告支志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9元,因原告王林涛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王林涛负担。审判员  阳小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