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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341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藏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