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海玉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玉,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东亮,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玉因诉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7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银生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何信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