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靳刚,王雪萍,周根选,周锐,王西功,靳玉群,李玉香,赵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靳刚,男。被执行人王雪萍,女。被执行人周根选,男。被执行人周锐,男。被执行人王西功,男。被执行人靳玉群,男。被执行人李玉香,女。被执行人赵柏林,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靳刚、王雪萍、周根选、周锐、王西功、靳玉群、李玉香、赵柏林公证债权文��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9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靳刚、王雪萍、周根选、周锐、王西功、靳玉群、李玉香、赵柏林的银行存款2223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