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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顾春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91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顾春雨,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执行顾春雨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顾春雨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顾春雨缴纳2000元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