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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张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958号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祥和大厦73号楼由东向西第六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步根,男,汉族。被告:张国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盛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映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