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蕴、史国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蕴,史国镇,李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1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蕴,女,汉族,1966年11月3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国镇,(曾用名史国振),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审被告李国政,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现羁押于河南省郑州监狱。上诉人李蕴因与被上诉人史国镇、原审被告李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蕴负担。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