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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叶尔扎提·托热汗与阿依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尔扎提·托热汗,阿依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叶尔扎提·托热汗,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阿依恒,男,哈萨克族。原告叶尔扎提·托热汗诉被告阿依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依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13.8元,已执行标0元,未执行标的4913.8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文名下有一辆车新B5GX**号车辆已查封,(经查找此车下落不明)别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文张文名下有一辆车新B5GX**号车辆已查封,(经查找此车下落不明)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