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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惠娟与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恒晟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惠娟,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恒晟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郑惠娟,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第三人厦门恒晟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晟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惠娟与被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恒晟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