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彭某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76********。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东春,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王东春、张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1、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彭某在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受单位委派采购市政养护物资的职务之便,串通供应商珠海市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以虚开高额发票的方式套取部分票面金额,私下另行购买廉价的物资充抵采购计划,并将剩余的物资采购款占为己有。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多次将采购养护物资的公款共计人民币7.8万元截留并占为己有。2、2012年,珠海浩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在承接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排水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向市排水站借用打夯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委托购买井盖等物资。同年12月,被告人彭某利用管理施工设备的职务便利,向浩源公司负责人邓某收取借用设备损坏维修费及购买井盖等物资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2816元。被告人彭某将其中人民币5000元用于维修设备,将剩余的人民币18000元占为己有。二、受贿罪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彭某在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市政维修站工作期间,利用采购液压动力站等设备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供应商中标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珠海经济特区朝暾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广州合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送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70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彭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物资采购、维修款及收受供应商贿赂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彭某委托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4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邓某、刘某、杨某的证言,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珠海市吉大市政维修管理站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市吉大市政维修管理站更名问题的批复,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编委会议决定事项(2013)9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排水治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珠海市香洲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移交香洲区园林、市政机构更改名称的批复),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及单位变革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及续签记录,市政站招聘合同制工人报名表,珠海市城镇排水治污中心出具的证明,珠海市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珠海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珠海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合同备案表,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招标采购开标登记表,报价表,购销合同,珠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支出报账单,支出报销单,三栏明细账,银行支票存根,记账凭证,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关于犯罪嫌疑人彭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彭某退缴涉案款项的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彭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未给国家及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143000元,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彭某系初犯。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彭某的量刑情节问题。经查:1、被告人彭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彭某归案后主动退出人民币14.3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经查:被告人彭某退出的人民币14.3万元中的9.6万元属贪污所在单位的赃款,依法应返还被害单位珠海市城镇排水治污中心(原珠海市排水设施管理站),剩余款项人民币4.7万元属收受他人贿赂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人民币96000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综合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及前述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款项人民币143000元中人民币96000元返还被害单位珠海市城镇排水治污中心,剩余款项人民币4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 伟 文代理审判员 彭帅代理审判员王天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冼 宇 新罗思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