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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青岛澳贝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澳贝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036号原告青岛澳贝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89号前楼418房间。法定代表人郑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洁,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温州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仕峰,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海伟,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澳贝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澳贝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