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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6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与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65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6572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投资人:余满。委托代理人:王高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冰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大冲。委托代理人:杨景科,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诉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城轩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洁玲杨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