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叶海平、陈小娓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叶海平,陈小娓,李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组织机构:67617521-4。被执行人:叶海平,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方城路**弄**号,证件号码:332623196002071551。被执行人:陈小娓,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方城路**弄**号,证件号码:332623196108160026。被执行人:李素艳,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幢***室,证件号码:332623196312100020。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海平、陈小娓、李素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温岭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浙温证字第1573号执行证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叶海平、陈小娓、李素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截止2016年2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2703.94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息,律师代理费8500元公证费7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39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海平、陈小娓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太平街道虎山路183弄1号、2号的房屋,但因尚未析产,目前难以处置;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平与陈小娓共有的位于北门街头13号楼113号的房屋,但该房屋已由椒江法院首查封,目前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海平与陈小娓共有的位于太平街道方城路11弄33号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设置抵押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素艳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太平街道南屏小区6幢三单元106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设置抵押债权,且由椒江法院首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号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号的福田牌普通货车,但均未实现扣押。除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明志审 判 员 王朝晖代审判员 车志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