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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张玥与天津市广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玥,天津市广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878号原告张玥,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远,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之父。被告天津市广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唐学微,经理。原告张玥诉被告天津市广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竺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