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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699号原告赵某。被告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