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曹××、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862号原告曹××。原告刘××。原告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自行相识,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3��21日举办婚礼后正式开始夫妻生活,婚后由于性格不和,被告长期无正式工作,导致双方争吵不断,不能正常生活,直至2015年11月开始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登记时间均属实,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原告所述其他情况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生活、感情都很好。被告有工作,且收入还算可以,后来因为其换工作的问题,与原告意见不一致,双方开始发生争吵。被告念及夫妻感情,希望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自行相识,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近年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说明双方确有夫妻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提出和好愿望,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可以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