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光与刘红利、吴瑞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刘红利,吴瑞义,梁山县康宁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刘红利,女,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吴瑞义,男,汉族,农民,梁山县杨营镇冯庄村41号。被执行人:梁山县康宁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冯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红利,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光申请执行刘红利、吴瑞义、梁山县康宁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光剩余债权10119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红利、吴瑞义、梁山县康宁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