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453号原告南京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号同曦鸣城9幢602室。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磊,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君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京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协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任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